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一年,依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係屬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不管實際上由誰繳納,該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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