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惟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方可適用,惟民眾常因忙碌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造成自用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情況。

為免民眾因繁忙,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稅處特別提醒,當新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請記得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內之「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欄位勾選,以免因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造成荷包損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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