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凡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均應按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不動產,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因非屬前開印花稅規定應課稅之範圍,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撥電話(07)741-0141轉163或19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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