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為辦理數年前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繼承登記,繼承人間所立遺產分割契約書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又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因此,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1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1筆土地協議由數人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的性質。

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登記規則」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規定分割協議書為土地登記應檢附的證明文件。所以,繼承人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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