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時有民眾反映車輛明明「報廢」已久,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及稅單,經查調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並無車輛報廢註記,詢問車主後得知,原來其委託他人代辦回收報廢手續,誤以為車輛只要被拖回解體不再上路即算是報廢,直至稅處舉發,才知道原認為業已報廢的車牌竟遭懸掛在其他車體上,惟當初也沒有簽訂或留存車輛買賣、移轉或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事隔久遠也無從追查起。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不堪使用的車子應委託合法的環保回收廠商廢棄處理,並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同時將牌照2面繳還,完成這些程序才能算是辦妥車輛報廢手續。否則牌照未繳回而遭有心人士移用時,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相當重,車主切勿掉以輕心,以免麻煩上身。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07)741-0141轉270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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