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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例如:土地專業代理人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所開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處進一步指出,常有自由職業者收取報酬而忘記開立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受罰,依印花稅法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稅額或貼花未註銷,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處罰5至15倍或5至10倍罰鍰。

稅處特別呼籲民眾,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處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免除逐一貼花的麻煩。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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