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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土地與配偶,因土地用途並沒有變更,故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收到稅單才發現該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所有權有移轉時,雖然土地用途未變更,但特別稅率對移轉後之土地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仍須視其是否符合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之規定而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欲申請者,可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務必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5欄位勾選「申請」,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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