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參加國內外旅遊繳付之團費,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收據,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至於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旅行團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屬上開但書規定,為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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