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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年來國內汽車旅館業頗為盛行,各地汽車旅館林立,業者為了滿足住宿消費者娛樂需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供住宿者娛樂,該娛樂設備屬娛樂稅課稅範圍,須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該項設備而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處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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