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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納稅義務人納悶,取得法拍屋當年度是否須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屋稅與地價稅之負擔,係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

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在權利移轉證書日前之房屋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拍定人僅須繳納自權利移轉證書日起按月計算之房屋稅。而地價稅係以8月31日為基準日,若權利移轉證書日在8月31日之前,則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拍定人取得房地若屬自用,戶籍設於該址且無營業、無出租行為,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以合法節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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