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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稅處舉例說明,例如○小姐在102年2月出售高雄市岡山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2年6月再購買高雄市楠梓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小姐又在102年8月將重購的高雄市楠梓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配偶○先生,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避免之前已退還的稅款被追繳。如果您對重購退稅尚有其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我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提供解答。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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