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繼承人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以免被補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以繼承辦理登記取得之土地後,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式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繼承人若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申報,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會發函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屆期未申報,將以被繼承人(即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為原地價,及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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