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內○○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將頂樓出租電信業者設置電信基地台並酌收租金,但不知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屬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來支應公共使用部分的管理、修繕、維護等費用,其所出具收據並未對外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則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屬免納印花稅之範圍。

該處指出,但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外收取金錢所開立收據,則不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稅範圍內,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該處特別聲明,開立銀錢收據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依印花稅法,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依所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果納稅義務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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