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直接作生產使用建物、倉庫等房屋,並不包含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有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經合法登記之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經合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凡符合上述減免規定之工廠,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以節省稅賦。但未依法登記之工廠、違章房屋、空置或未直接供生產使用之合法工廠,均不適用房屋稅減半課稅規定。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處免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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