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洽詢其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為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經稅捐處查明係因民眾在自用住宅用地核准後遷出戶籍所致。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

該處進一步指出,大多民眾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未設於該地,經稅捐處清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民眾緃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但是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已未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特別注意。民眾若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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