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寮區林先生打算在自有農地上蓋農舍,特地臨櫃詢問是否會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及「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房屋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應課稅;另外農舍如供居住使用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住家變更供營業用、營業變更供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均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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