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被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後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欠稅110萬元,已達100萬元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經稽徵機關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A君出境後,欠稅金額變更為98萬元,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予以解除限制出境。若A君另再欠稅5萬元,則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98萬元免予併入計算,故不須對A君辦理限制出境,俟新產生之欠稅金額累計達到100萬元,才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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