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贈與給配偶後,是否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處表示: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方式取得,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記得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以免權益受損。民眾若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
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 Oct 09 Wed 2013 14:42
配偶因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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