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指出,除可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憑證空白處,並於每枚印花稅票加蓋銷花章銷花外;如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稅捐處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稅處再次呼籲,印花稅稅率不高,但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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