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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期房屋交易熱絡,置產後將房屋出租情況不少,依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房地產買賣所訂私契非屬課印花稅對象,特提醒民眾。

惟有部分房東按月向房客收取租金,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書明定以分期付款完成交易,於逐月或逐期收取租金或房地款時,該房東或房地產賣方,部分可能未另開立銀錢收據,而於房客所持租賃契約書逐月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或賣方逐期於買方所持有之買賣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以代替銀錢收據者,該租賃契約書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書核屬銀錢收據性質,為課徵印花稅之對象,依規定該房東或房地產賣方應按每次所收取金額之千分之四並同時逐次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並同時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分機163或195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市民朋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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