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他的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為農業用地,都市計畫發布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現在移轉可不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農業發展條例雖於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8條之1,但是很多民眾不知道該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處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不管是什麼時候,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且在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有可能再經過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只要歷次變更後都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就可以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處另外說明,如果是在72年8月3日之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才可以依前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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