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及分割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指出,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另外,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納稅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客服免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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