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他的房子免費借給國立大學作為清寒學子居住及管理外宿生校外辦公室使用,可不可以不用繳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意旨,係私有房屋所有人犧牲其利用房屋的私人利益,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公用以謀公眾利益,該房屋雖然不是公有,但與同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的公有房屋沒有差異,因此免徵房屋稅。又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校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都可以免徵房屋稅。故為了衡平及租稅公平考量,私有房屋如確實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則可以免徵房屋稅。稅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果有以上情形,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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