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應納稅額是依照車輛的種類以及汽缸的總排氣量,按日計算課稅。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停車格停車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並按應納稅額加處1倍的罰鍰。如牌照已註銷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停止課徵。

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不能使用,已經環保廢棄回收了,請務必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憑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如此使用牌照稅只課徵到車輛廢棄回收之日。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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