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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業者來電詢問,工程契約書所載金額為含稅如何計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短繳、溢繳情形。

稅處說明: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例:承攬金額為2,10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時,可以扣除營業稅10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2,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業者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客服免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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