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但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減免。

稅處另外表示,房屋適用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時必須符合下列3要件:
1.合法登記係指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合法工廠,如係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核定之臨時工廠登記者則非屬合法登記工廠範圍。
2.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等房屋,但不包含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
3.自有房屋係指房屋為公司、法人、合夥事業或合法登記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惟如自有房屋出租供他人作工廠使用或自有違章建物供工廠使用則非屬合法自有房屋供工廠使用範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與稅處聯絡,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總處、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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