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停車位房屋稅之課徵,係依停車位設置於地下室或建物之其他樓層及使用情形不同,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位,供自用而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免予課徵房屋稅;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課徵房屋稅。

至於一般建物非地下室樓層之停車位應課徵房屋稅,其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百分之ㄧ點二核課;但不論是地上或地下建築物之停車位,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民眾如想多瞭解房屋稅之相關規定,或對房屋稅之核課尚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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