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公告徵收之房屋,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所有權已歸屬徵收機關,在未拆除前,縱仍由被徵收人繼續使用,亦不再向被徵收人課徵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公有房屋免稅之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故房屋經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竣,被徵收人對房屋之權利義務已告終止,緃仍由被徵收人繼續使用該房屋,仍應自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但被徵收之房屋所有人領得徵收機關發放款項,如非屬補償費(如領得救濟金),仍應向該原所有人徵收房屋稅。

倘對於房屋稅之徵收尚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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