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臨櫃洽詢,將自有建築物和其姊姊的建築物交換,是否要申報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兩棟建築物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為契價的2%。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建築物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400萬元及560萬元,兩棟建築物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16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17萬6,000元(400萬 × 2% +16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80,000元(400萬 × 2%)。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契稅上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客服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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