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曾有納稅義務人誤解信託財產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不會被強制執行。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但因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即是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若拒不繳納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將財產信託予他人,仍應關心受託人是否有善盡管理之義務,以免信託財產因欠繳稅捐而遭強制執行拍賣。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