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故將戶籍遷出,但是仍住在原址,會不會影響地價稅核課?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除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外,尚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如果遷出,即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地價稅將自遷出戶籍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該址如仍有配偶或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影響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核課。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以免日後被查獲,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尚應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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