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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但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要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因此,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所以,只要同戶設籍,原本生家庭之兄弟姊妹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還是可以依前揭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若您有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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