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2年1月9日起,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免貼繳印花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辦理各項業務所簽訂之各種憑證,原須貼用印花稅票,經財政部就印花稅法之性質、徵課作業成本及對稅收之影響研議後,於102年1月9日新頒解釋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