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獲民眾申請,請求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並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之規定,故並無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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