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稅捐繳納期限而仍未繳納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依同法第39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稅處進一步說明,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斟酌情形准予分期繳納。稅處特別提醒民眾,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務必依所訂期限按時繳納,如有任何一期稅款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會促請納稅義務人將剩餘之欠稅一次繳清,否則將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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