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若於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築物,或利用原有陽台加蓋,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皆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自行搭建之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仍須課徵房屋稅。

稅處指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當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外,對於不合法之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由於民眾常疏忽主動申報,稽徵機關基於稅法規定及維護租稅公平原則,每年均依財政部規定,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者,如有上開增建情形被查獲,皆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而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使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稅處特別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若有增建、改建者亦須主動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