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非常納悶房屋出租供工廠使用為何稅捐稽徵機關不准減半徵收房屋稅?

關於這個問題,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了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尚需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方可適用: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故房屋出租供工廠使用,因不符「自有房屋」之規定,故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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