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係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依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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