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者,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然為便利地籍管理,減少共有人間協議分割之困難與糾紛,如符合一定條件得免申報移轉現值。

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應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有關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所有權人甲、乙與丙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分別所有權人甲增加4,000元、乙減少4,000元及丙維持不變,如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8,000元及5,000元。本案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差額,均低於參與分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5,000元,土地分割案免申報移轉現值。

如民眾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服務電話07-7410141,稅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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