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來電洽詢申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是否每年需要再辦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車輛已經核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則自核准之日起至免徵原因消失日止之期間均免課徵使用牌照稅,若免徵原因未消失仍可繼續免稅,不必每年申請。

稅處說明: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申請,一經核准,如原核准免稅的條件未變更,則不必每年申請;但如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身心障礙者或車主遷出原免稅戶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已到期而未再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等,稅務機關將自改變用途(轉讓)或戶籍遷出之日、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目前稅處都會定期與戶政機關、內政部及監理機關之檔案資料交查,若查得已不符免稅條件時,即取消免稅資格,並通知自免稅原因消失之日起取消免稅,並補徵該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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