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截止,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除補稅外亦一併受罰。

稅處呼籲車主們,留意您的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各監理所、站或本處各分處補單繳清,以免因交通違規或路邊停車,被查獲遭受補稅處罰。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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