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向法院標購取得之房屋已破舊不堪使用,若自行拆除重建,已滅失之房屋是否仍須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財政部88/6/1台財稅第881918501號函規定,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於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期間)自行拆除,因房屋滅失致辦理申報納稅有困難,准予免再報繳契稅。綜上,若民眾拆除房屋係發生在上述30日之申報期間內,可免報繳契稅;反之,則應申報繳納契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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