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規定,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外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故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皆可適用。

東區稅捐處表示,其中先購買後再出售之重購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僅係單純購買及出售土地,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處進一步表示,所謂「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即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前提,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民眾若有土地增值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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