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該項規定於94年12月2日修正生效,自該日起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

提醒計程車之運將朋友,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或未依限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者,不僅喪失免稅資格,一旦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依上開規定除了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所以忙於載客之餘,仍請記得按時辦理車輛檢驗,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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