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欲申請寺廟或教堂用地地價稅全免,該土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該寺廟或教堂需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二、需確實供公開傳教佈道等使用之土地。

三、其土地需為宗教團體本身所有者為限。

四、不能有出租或收益之情事。

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私人名義所有,或出租給他人使用或供營業者,無法適用上述規定減免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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