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方不(未)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對象。

            稅處籲請民眾注意,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將名下所有之車輛出售後,記得協同買方一起前往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如果買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亦可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後,如買方使用該車輛發生違規情形時,稅捐處才不會對原車主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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