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有效提昇為民服務品質,高雄市自102年度起,針對已於前一年度核准房屋稅減免之低收入戶,次年度如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將由稅處主動續予減免房屋稅,免由民眾逐年提出申請。

稅處進一步說明,因低收入戶資格之認定係每年審查一次,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故以往民眾均須於取得低收入戶證明書時,向所屬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房屋稅減免。倘民眾新年度漏未重新提出申請,致不符減免低收入戶減免條件,房屋稅開徵時將會收到房屋稅稅單。稅處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將主動替當年度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續辦房屋稅減免,以避免民眾喪失租稅優惠之權益、並減少民眾往返申請之時間。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

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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