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校園社團或社區社團於學校或社區內、外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等職業或非職業性表演活動且有售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處提醒業者,凡舉辦臨時各種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檢具舉辦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徵娛樂稅保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驗之全部票券及其樣張各一份﹙電腦售票除外﹚,向轄區地方稅捐機關辦理驗票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無收取任何費用之臨時公演,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捐機關報備。未於演出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違反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將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因此特別呼籲娛樂稅代徵人,別忘了演出前先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726969洽詢或7410141分機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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