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或已不堪使用,所以長期棄置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沒有使用車輛仍被補稅及處罰?


處進一步提出說明,這類車輛往往因車主鮮少使用,也沒定期檢驗而被註銷牌照,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徵該車自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民眾即使僅將不堪使用之車輛「停放」在路邊而沒有行駛於道路,卻不清楚「停放」已代表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一旦被查獲就須補稅及受罰。


處特別提醒車主,家中如有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之車輛時,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或報廢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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