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來電詢問:在上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和一棟房子,並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後來因為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要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但是地政士告訴我,重訂合約必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而且原來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還,請問是否屬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開立稅單繳納方式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的印花稅,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均可在五年內申請退稅。○先生出售房屋及土地而與買主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後來因故撤銷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申報,再重新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再繳納印花稅,而原來已繳納的印花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適用情形,因此原繳納之印花稅款不能退還。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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